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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如何享受?

[日期:2023-02-14]   來源:北京會計繼續(xù)教育網  作者:Asaka   閱讀:1284次[字體: ]

  在深化增值稅改革中,不少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享受到了加計抵減政策帶來的減稅紅利。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下稱“1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規(guī)定,2023年針對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繼續(xù)出臺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下面小編再為您捋一捋加計抵減政策的相關規(guī)定和享受優(yōu)惠的注意事項~~

 一、基本規(guī)定 

(一)允許生產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5%抵減應納稅額。

生產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在2022年內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四項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即可在2023年度適用5%加計抵減政策。

注意: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執(zhí)行。

(二)允許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在2022年內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即可在2023年度適用10%加計抵減政策。

注意:生活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執(zhí)行。

注意事項:

如果您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其他有關事項,請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yè)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喲。

如果您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項,請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31號)第二條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喲。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的《2023年新出臺三項增值稅政策即問即答》,您此前未抵減完的加計抵減額,可以在加計抵減政策有效期內繼續(xù)抵減應納稅額。加計抵減政策執(zhí)行到期后,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二、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規(guī)定:

☑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1號公告規(guī)定的生產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5%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明確生活性服務業(yè)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號)、1號公告規(guī)定的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10%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10%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注意:您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我要辦稅-綜合信息報告-適用加計抵減政策聲明 進入上述填寫聲明界面。

 三、加計抵減政策執(zhí)行期限 

加計抵減政策作為一項階段性稅收優(yōu)惠,目前執(zhí)行期限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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