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北京積分落戶政策中納稅指標內容是什么?一起來看看相關熱點問答吧!
答:《北京市積分落戶管理辦法》規(guī)定:“第五條 (六)納稅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近3年連續(xù)納稅,綜合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及經(jīng)營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納稅額每1年在10萬元及以上的,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請人近5年有涉稅違法行為記錄的,每條記錄減12分。
第七條 積分落戶每年申請一次。符合第四條規(guī)定的申請人,需在本市積分落戶在線申報系統(tǒng)中與用人單位關聯(lián)后提交申請。用人單位須在京注冊、進行稅務登記并依法納稅。”
《北京市積分落戶操作管理細則》規(guī)定:“第五條 符合資格條件的申請人需通過所在社會保險費繳納單位提交積分落戶申請,該用人單位應在京注冊并進行稅務登記。
第十五條 積分指標解釋
(六)納稅指標:
1.自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前連續(xù)3個自然年度內,申請人須每年按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和個體工商戶生產(chǎn)經(jīng)營所得(2019年1月1日以前,不含1月1日)或綜合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和經(jīng)營所得(201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在京繳納個人所得稅,且納稅額大于“0”。上述個人所得稅納稅額每1年在10萬元及以上的,加2分,最高加6分,以稅款入庫日期為準。
2.涉稅違法行為:自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前連續(xù)5個自然年度內,申請人被本市稅務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處以五十元及以上的罰款),每條記錄減12分。”
答:根據(jù)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規(guī)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四項所稱福利費,是指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從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jīng)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
按照國稅發(fā)〔1998〕155號文件解釋,生活補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guī)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jīng)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一)從超出國家規(guī)定的比例或基數(shù)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jīng)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jīng)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三)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答: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股權激勵等所得,且按規(guī)定采取不并入綜合所得而單獨計稅方式處理的,公益捐贈支出扣除比照分類所得的扣除規(guī)定處理。
因此當月取得工資薪金和年終獎選擇單獨計稅的,因捐贈金額較大而在當月工資薪金中扣除不完的部分,可以繼續(xù)在當月年終獎中扣除。
答:個稅APP“收入納稅明細查詢”中的“收入”指的是在預扣預繳環(huán)節(jié),《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中的“收入”。
通俗來講,即為不扣減任何費用、扣除的“毛收入”。不包括稅法規(guī)定的不征稅收入,也不包括不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范圍的收入。